任职要求:
第二层次(拔尖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在自然科学领域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崭露头角,取得突出学术成果,具有成为该领域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发展潜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近10年内曾入选以下人才计划(项目)
(1)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2)国家“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人才;
(3)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获得者;
(4)中国科学院率先行动“百人计划”(B类)终期评估获得“优秀”者;
(5)国家青年文化英才(理论类)入选者,含中央宣传部原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理论类)入选者。
2.近10年内曾担任以下项目(课题)负责人或职务
(1)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B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海外项目(海外优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项)、省级财政拨款经费达500万元及以上“揭榜挂帅”项目(课题)负责人;
(2)教育部学科评估B类学科带头人或“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带头人;
3.近10年内曾获得以下荣誉、奖项、成果
(1)中国青年科学家、中国青年女科学家;
(2)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及以上(排名第1)获得者,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第1)获得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排名第2)、二等奖(排名第1)获得者,获得“全国教材建设奖”高等教育类一等奖副主编或二等奖主编;
(3)作为第一著作权人出版的著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研究方向:
体育学(0403)
福利待遇:
按“一事一议”方式引进,可根据其科研水平、科研业绩、工作任务等情况,发放安家费、人才津贴、科研启动费、学科平台建设费等引进待遇。
(一)安家费:一事一议,根据人才业绩条件可适当增减。特别优秀的,可实行年薪制。
(二)人才津贴:按照贵州省及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三)科研启动费:根据学校有组织科研实施情况确定。
(四)引进的第一、二层次人才,根据项目建设指标任务,学校结合省相关支持政策,可给予学科、平台建设费用,纳入项目库管理。
(五)其他待遇:
1.引进的人才在我校工作期间,学校可提供人才居住公寓,并按照学校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2.在我校工作期间,学校提供实验用房,便于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3.拔尖人才,具有行政管理工作经历的,可推荐任学校二级教学单位正职或者现有创新平台负责人或者新设创新平台负责人。
4.优秀青年人才,可推荐任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副职或者现有创新平台负责人或者新设创新平台负责人。
5.具有在国家级工程项目或省级工程项目中担任负责人的任职经历者可适当提高待遇。
6.自然科学领域领军人才组建科研团队(团队成员均应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以上职称)的,可申请上级组织团队建设经费;引进重要团队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团队建设经费支持;
7.支持自然科学领域人才围绕我省重点科技攻关领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通过竞争立项承担省级科技项目。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类人才通过竞争立项承担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8.贡献奖励。引进人才作出贡献的,给予一定奖励。
(1)自然科学领域。领军人才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排名第1-3名),拔尖人才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项目(不含青年项目),或获得国家科技奖二等奖(排名第1-2名),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nce》《Nature》《Cell》《TheLancet》正刊发表科研论文1篇(同一篇文章限奖励一人次),或作为学科带头人带动我省C类学科在教育部学科评估中实现晋级的,给予奖励。优秀青年人才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项目),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排名第1名)的,给予奖励。
(2)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领军人才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项结项等级为“优秀”,给予奖励。拔尖人才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项目(不含青年项目),或以独立作者、第一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发表理论文章1篇,或作为学术带头人带动我省C类学科在教育部学科评估中实现晋级的,给予奖励。优秀青年人才入选国家级青年人才计划(项目),或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项并结项等级为“优秀”的,给予奖励。
(3)拔尖人才取得领军人才贡献奖励成果之一的,或优秀青年人才取得领军人才、拔尖人才贡献奖励成果之一的,按就高原则享受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