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要求: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3.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够履行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人员职责;4. 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年龄、专业(技能)及身体等基本条件,岗位所要求的专业以教育部学科专业目录为准;5. 法律法规及招聘岗位规定的其他条件;6. 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著名专家,在本学科领域取得突出创新成果和显著业绩,行业影响力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的行业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柔性引进可放宽至73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②“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③国家文化英才;④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⑤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⑥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第1位)、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3位);⑦其他经认定达到自治区B类标准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①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②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③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④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⑤在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被记入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的;⑥定向培养人员服务期未满或正在定向培养学习的;⑦新招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或未满最低服务期限的;⑧已招聘的特岗教师;⑨现役军人;⑩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⑪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应聘者不得报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福利待遇:1. 享受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待遇;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宁夏行政学院)有关文件执行;2. 自治区给予的科研启动资金,具体资助额度由相关专家组根据申报科研项目评审确定;校(院)给予的科研启动资金,以科研项目自主申报;3. 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工作满1年后可按自治区有关政策,优先推荐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4. 在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照自治区相关优厚政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