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要求: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
4. 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或技能条件,需为博士学历,临床医学一级学科、口腔医学一级学科、中医学一级学科、中西医结合一级学科相关专业。
5. 应聘岗位年龄要求:应聘高级岗位的人员应在50周岁以下,应聘中级岗位的人员应在45周岁以下,应聘初级岗位的人员应在40周岁以下(出生年月计算均截止到报名当月月底)。
6. 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9.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规定情形的岗位。
10. 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11. 台湾居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12. 有工作单位的(与具体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人员应聘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应聘,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13.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报名当月月底。
14. 应聘人员学历证书所载专业应当与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相一致。除应届高校毕业生学历证书、相应学位证书等材料应于2025年7月31日前取得外,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资质及证书,应聘人员均须于报名当月月底之前取得。
15. 对暂未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可采取“承诺+容缺”方式,允许先行参加考试,在考察或体检阶段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16. 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对待,其中,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
福利待遇:
1. 聘用人员执行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总量管理相关规定,工资、福利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
2. 根据医院《紧缺急需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引进的学科带头人给予50万至200万不等的安家费;临床科室主任给予50万至110万不等的安家费;博士给予40万至90万不等的安家费。
3. 按政策有关规定协助做好子女入学入托、配偶安置等。
4. 上述人才来院考察、面试产生的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由医院承担。住宿费用的限额标准按照我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交通费用(含飞机,但仅限经济舱),实报实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