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
2.为人师表,身心健康,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较强的学习能力和科研能力。
3.专职教师岗位应聘者原则上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高校教师、相关专业系列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有较丰富的与申报岗位相关实际工作经验者或业绩特别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4.其他岗位应聘者,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与申报岗位相一致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具有丰富本类岗位工作经验者优先。
5.具有应聘岗位所需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或技能条件。
6.思政类专业、心理学专业或与我校开设专业背景一致的优先。
薪酬待遇:
与学校签订全职聘用合同的应聘人员,按照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和住房补贴等待遇。符合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根据人才认定等级享受人才引进相关津贴、补贴、科研启动费待遇,对特别优秀的学科专业紧缺人才,可实行“一人一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