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要求: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德才兼备。
2.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
3.身心健康,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爱岗敬业,潜心钻研。
4.在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博士毕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
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将引进博士人才分为两类,给予相应待遇。两类博士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具有高级职称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满足以下“学术条件”中的任何一条者即为第一类,其他为第二类。
学术条件:
1.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或中科院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
2.QS世界大学排名前500名海外院校博士毕业(按照毕业当年QS排名认定)。
3.近5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本人第一或本人第二、导师第一)。
4.近5年,理工科博士发表三级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四级及以上期刊论文2篇、或六级及以上期刊论文4篇,其中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全部专业的博士发表三级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四级及以上期刊论文3篇。人文社科类博士发表五级及以上期刊论文2篇,或六级及以上期刊论文3篇,或七级以上期刊论文5篇。以上论文要求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本人为第二作者,论文分区以收录当年中科院分区为准。
研究方向:
土建类、交通工程类
福利待遇:
第一类
安家费:60W
博士津贴:30W
科研启动费:30W
过渡住房或租房补贴:10W
提供120m2左右免租金的过渡住房(最长期限5年)或租房补贴10W
第二类
安家费:40W
博士津贴:30W
科研启动费:20W
过渡住房或租房补贴:10W
1.博士在校服务期为8年。
2.安家费在签订工作合同后一次性发放,博士后额外增加5万元。博士津贴分5年发放。
3.博士配偶具有普通高等教育硕士学位的,按照人事代理方式安排工作;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安排适当工作,其中第一类博士配偶工作待遇可以面议。
4.已经具有副高级职称的,服务期前5年内校内享受正高级岗位津贴待遇。不具有副高级职称的,服务期前5年内校内享受副高级岗位津贴待遇。
5.特殊人才、特殊情况,引进条件和待遇可一事一议。
6.以上发放的各类经费、补贴均为税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