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要求:
招聘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医德医风,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严谨求实、爱岗敬业;
5.具有立志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好教师的坚定信念,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
6.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学习能力、团队精神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能力;受过良好的、系统的专业训练;具有较强的临床医疗能力、科研能力及较好的发展潜力;不低于我院现有同级人员的平均实力和水平;
7.身心健康,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能承担夜班工作;
8.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从业资格;
9.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专业技术条件
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功底、较突出的临床技术特色和较强的临床实践经验,能够领导下级医生完成本专业疑难危急重症的诊断和救治工作,临床诊疗水平得到业界同行专家广泛认可;学术思想活跃,具有独立开展科研工作能力,能够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具有引领本学科发展的能力;在相关专业及科学研究领域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广泛的学术影响力,获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学术成就,并具有开展国内领先的临床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五年及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工作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三)年龄条件
有副高职称者一般不超过45岁;有正高职称者一般不超过50岁;特别优秀的,经医院审批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应聘
1.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6.医德医风或医师定期考核、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过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
7.发生过医疗、教学等事故的人员,或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违反学术道德等情况的人员;
8.应聘材料不真实,或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提交应聘材料,或在考试过程中违纪舞弊的人员;
9.录取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医学
(A10)
骨科(足踝外科、骨肿瘤)
副主任医师及以上
研究方向:
医学
(A10)
福利待遇:
薪酬待遇和聘后管理
聘用人员为事业编制,根据国家政策、学校和医院相关规定实行职务聘任制,执行国家政策和医院规定的薪酬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