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要求:
招聘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无国(境)外永久居留权。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甘于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奉献,有志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2025年毕业生须如期毕业,原则上于2025年7月30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025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4.基础教育学校引进教育人才需持有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有关要求如下:
(1)已取得教师资格证的考生应具有与报考岗位要求一致的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学段应不低于报考岗位学段)。
(2)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持在有效期内的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报名(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严格“持证上岗”,此类拟聘人员在办理聘用手续前必须取得岗位要求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逾期未取得,取消聘用资格。
5.现从事教育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副高及以上紧缺人才年龄不超过45岁(1979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岁(1984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岁(1989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5岁(1999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
6.身心健康,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7.不存在因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不得录用事业编制人员的情形。
8.对特别优秀的副高级以上职称紧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放宽毕业院校、年龄资格条件,经州教育体育局审核后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入职手续。
(二)不符合报名的情形
1.各级各类在职在编人员(除州外现从事教育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副高及以上紧缺人才之外);
2.现役军人;
3.曾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5.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6.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曾被开除的;
7.聘用后即与招聘单位相关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
8.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9.吸毒人员;
10.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人员;
11.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被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员;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
12.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能报考的其他情形。“双一流”大学硕士毕业生35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1.学科门类:工学;一级学科:材料科学与工程;2.学科门类:工学;一级学科:材料与化工工作服务年限不少于7年(含试用期)
研究方向:
研究生1.学科门类:工学;一级学科:材料科学与工程;2.学科门类:工学;一级学科:材料与化工
福利待遇:
政策待遇
(一)岗位安排。教育人才引进后聘用为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或管理人员,有连续1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试用期为6个月;初次就业且连续工作经历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自正式入职之日起算,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按学历给予确定相应职级。同时,与用人单位签定5年以上合同,人事关系转入用人单位。
(二)生活补助。给予现从事教育工作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紧缺专业人才每人50万元生活补助,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双一流”大学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每人40万元、20万元、5万元生活补助(分五年平均发放,从入职起次年开始发放)。
(三)培养选拔。对所引进的教育人才,在工作中将有计划地组织参加各类教育培训、实践锻炼,对符合条件的优先选拔任用为学校班子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