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要求:
1.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认同学校办学理念和发展目标,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职业道德、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遵守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2. 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及高校办学规律,具有目标岗位所需的战略眼光、创新思维、组织领导能力和统筹协调能力,具备带领相关学科高质量发展、建设一流学院的能力。
3. 具有外国语言文学(英语)及相近学科专业背景,在本领域具有重要的学术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了解国内外高校相关学科发展情况,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历。
4. 具有博士学位、教授职务(或国外著名高校进入终身系列的副教授),1975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取得重大学术成就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5. 身体健康,全职在岗工作。
福利待遇:
1. 非长安大学事业编制的受聘院长,聘期五年,其中试聘期一年,薪酬待遇面议。
2. 具有或取得长安大学事业编制的受聘院长,任期四年,其中试用期一年,薪酬待遇与校内同类院长相同。
3. 符合长安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和标准的,按长安大学高层次人才薪酬标准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