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要求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卫生健康事业。
2.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有与最高学历相对应的学位。
3. 具有主任医师职称,或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且已满足晋升主任医师职称的资格条件。
4. 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担任现职务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医学继续教育达标。
5. 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具备深厚的医学理论基础,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团队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具有良好的带头作用。
6. 工作能力突出,在常见病、多发病、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或公共卫生等工作中做出较大成绩,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对本专业医疗或公共卫生水平的提高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7.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198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8. 外埠优秀专业人才应同时满足《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人才引进条件。
9. 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专业技术水平条件之一:
1. 担任本专业国内学术委员会委员,受聘在国内知名医学高校、科研院所或医疗机构的人员。
2. 入选省部级(含)以上医疗、科研机构学科骨干,或地市级(含)以上医疗、科研机构学科带头人。
3. 受聘在三级甲等医院,独立成功主刀完成三级(含)以上手术50例以上,或独立成功主持完成复杂疑难病例、复杂危重病例的救治50例以上,未出现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
4. 博士研究生人员或脱产博士后出站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临床、科研方面成绩突出,主持完成地市级(含)以上课题,或入选地市级(含)以上人才项目。
福利待遇
1. 公示无异议的,若为非京户籍拟聘用人员,按照北京市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才引进手续;人才引进手续审批通过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聘用手续。区卫生健康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门头沟区卫生健康系统引进优秀专业人才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安家费奖励、科研经费等相关奖励。
2. 若为京籍拟聘用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聘用手续。区卫生健康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门头沟区卫生健康系统引进优秀专业人才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安家费奖励、科研经费等相关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