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品行端正。
(二)具备引进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职称和其他条件。
(三)应聘人员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1989年9月以后出生)。3014、3015号岗位应聘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1979年9月以后出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引进:武威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现役军人;服务期内各类订单定向生;引进后即与用人单位形成回避情形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人员;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被开除公职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参加招聘的其他情形人员。
福利待遇:
(一)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和正高级专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硕士研究生和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由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政府津贴。
(二)引进人才在武威购房,按博士研究生和正高级专家15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硕士研究生和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7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3万元的标准,由财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三)引进的“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由政府统一安排过渡周转人才公寓。占用市直部门编制的入住市上人才公寓,占用县区编制的入住县区人才公寓,5年内免费居住。周转公寓无法满足需求时,5年内按照博士研究生和正高级专家每月2000元,“双一流”建设高校硕士研究生、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和副高级专家每月1500元,“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人才租房补贴。
(四)引进的“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属于夫妻跨市两地分居的,根据其配偶身份性质协调调入相应的单位工作。
(五)引进的“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子女处在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本人意愿安排就读学校。
(六)已取得中、高级职称资格的“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引进后所在单位无岗位空缺的,通过特设岗位聘用到相应岗位。
(七)引进到市(县区)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并选派到企事业单位服务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服务期3年。服务期间人事关系、转正定级、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工资调整、教育培训等由市(县区)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安排到市、县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自愿在企业工作的鼓励在企业任职。
(八)引进到民勤县、古浪县、天祝县工作的“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在5年内由所在县财政每年发放1万元工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