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要求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18周岁。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须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
(六)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曾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或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5.聘用后构成岗位回避关系的人员;
6.按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福利待遇
1. 聘用人员应在单位规定时间内报到,单位同时为聘用人员办理编制使用相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逾期未报到上班的,招聘单位可按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处理,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不再递补聘用对象。
2. 有工作单位的应聘人员应妥善处理好与原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以免影响后期的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