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要求: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道德素质,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3. 具备应聘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
4. 身心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5. 应聘事业编制岗位的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计算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不受居住证满一年限制。企业编制硕士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创新创业领域相关专业,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具备良好的学术发展潜力,学科发展上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眼光,较强的团队合作能力,具有从事挑战性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带领团队在上海乃至全国创业领域产生一定的影响力。业绩突出者可突破条件。
福利待遇:
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
上述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按上海市事业单位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留学归国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可的学历学位认定证明。国内应届毕业生未按期毕业的,本录用资格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