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要求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卫生健康事业。
3.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有与最高学历相对应的学位。
4. 具有主任医师职称,或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且已满足晋升主任医师职称的资格条件。
5. 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6. 担任现职务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医学继续教育达标。
7. 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具备深厚的医学理论基础,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团队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
8. 对本学科发展具有良好的带头作用。
9. 工作能力突出,在常见病、多发病、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或公共卫生等工作中做出较大成绩,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
10. 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对本专业医疗或公共卫生水平的提高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11.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198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12. 外埠优秀专业人才应同时满足《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人才引进条件。
福利待遇
1. 一次性安家费奖励。
2. 科研经费等相关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