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要求:
1. 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将引进博士人才分为两类,给予相应待遇。两类博士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具有高级职称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满足以下“学术条件”中的任何一条者即为第一类,其他为第二类。
2. 学术条件:
1. 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或中科院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
2. QS世界大学排名前500名海外院校博士毕业(按照毕业当年QS排名认定)。
3. 近5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本人第一或本人第二、导师第一)。
4. 近5年,理工科博士发表三级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四级及以上期刊论文2篇、或六级及以上期刊论文4篇,其中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全部专业的博士发表三级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四级及以上期刊论文3篇。人文社科类博士发表五级及以上期刊论文2篇,或六级及以上期刊论文3篇,或七级以上期刊论文5篇。以上论文要求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本人为第二作者,论文分区以收录当年中科院分区为准。
5. 专业:化工工艺类、制药及药学类、环境工程类、应用化学类、化工材料类
备注:以上论文、项目等业绩成果均要求近5年取得,论文级别认定标准见附件。
福利待遇:
1. 第一类:
1. 安家费(万元):60
2. 博士津贴(万元):30
3. 科研启动费(万元):
1. 理工:30
2. 人文:15
4. 过渡住房或租房补贴:提供120m2左右免租金的过渡住房(最长期限5年)或租房补贴10万元
2. 第二类:
1. 安家费(万元):40
2. 博士津贴(万元):30
3. 科研启动费(万元):
1. 理工:20
2. 人文:10
4. 过渡住房或租房补贴:提供120m2左右免租金的过渡住房(最长期限5年)或租房补贴10万元
5. 其他:
1. 博士在校服务期为8年。
2. 安家费在签订工作合同后一次性发放,博士后额外增加5万元。博士津贴分5年发放。
3. 博士配偶具有普通高等教育硕士学位的,按照人事代理方式安排工作;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安排适当工作,其中第一类博士配偶工作待遇可以面议。
4. 已经具有副高级职称的,服务期前5年内校内享受正高级岗位津贴待遇。不具有副高级职称的,服务期前5年内校内享受副高级岗位津贴待遇。
5. 特殊人才、特殊情况,引进条件和待遇可一事一议。
6. 以上发放的各类经费、补贴均为税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