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2.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3.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或博士研究生,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4.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可聘请退休人员,初次聘请的退休兼职教师,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应超过65周岁。
(二)职业条件
1.兼职教授、副教授聘任条件。
(1)具有系统的专业基础,熟悉相关专业的发展前沿和行业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
(2)具有丰富的实践经历和较高的教学科研能力,在拟聘的专业领域有突出的业绩或特殊的职业技能,有组织或承担应用型研究和破解企业技术难题的能力;
(3)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2.兼职讲师、兼职岗位实习指导教师聘任条件。
(1)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
(2)具有一定的实践经历和教学科研能力,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应用研究能力;
(3)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或博士研究生。
福利待遇:
1.每学期授课任务完成后按授课课时数计算课酬,45分钟为一个课时;
2.来校授课教师课酬标准为高级职称150元/课时,副高级职称120元/课时,中级职称100元/课时。来校授课教师的企业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等课酬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岗位实习指导教师课酬标准统一为10元/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