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要求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4. 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应聘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5. 符合公开招聘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6. 热爱教育事业,并符合岗位要求条件。
7. 学历学位要求: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学位。
8. 专业要求:参照教育部相关专业目录执行,对于学科专业目录中没有具体对应的自设学科(专业)和国(境)外留学专业,应聘人员需及时与招聘单位沟通联系,说明主要课程、研究方向和学习内容等情况,区教委将根据岗位专业需求进行审核。
9. 教师资格要求:报名时须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级别和学科的教师资格,持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人员,可申报本学段或者低学段相应学科的岗位。
10. 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能等级证书等,应在公告发布之日(含)前取得;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年限,时间应当足年足月据实累计计算,计算时间截至公告发布之日(含)。
11. 年龄要求:报名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198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全国优秀(模范)教师、省市级奥林匹克竞赛教练员、省市级学科带头人、省市级骨干教师或同等层次人才称号的,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8周岁(197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正高级职称、特级教师称号、国家级奥林匹克竞赛教练员称号之一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197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12. 京籍人员须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人事行政关系在京。
13. 非京籍人员须具有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10年以上教学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14. 限制性应聘要求: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中曾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到招聘岗位的其他情形的人员;现役军人和全日制学历在读人员不得应聘。
15. 具体条件详见各招聘岗位。
福利待遇
1. 被聘用人员,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相关规定,享受正式教师的待遇。
2. 被聘用人员试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档案转入属地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
3. 被聘用人员原则上须在房山区教育系统至少工作10年,与聘用单位签订10年服务期协议。如在聘任期内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岗的将按照聘用合同内容追究相关责任。在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允许跨区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