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要求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应聘高层次人才岗位的人员,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1974年7月以后出生)。
3.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
5. 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或技能条件。
6. 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工作经历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在部队服役、被国家机关录用、被事业单位聘用期间的工作经历。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计算,时间截止到2025年7月。
7. 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的人员)应聘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就业协议单位)同意。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应聘的,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8.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未满最低服务期限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招考(聘)主管机关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应聘的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9.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规定情形的岗位。
10. 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11. 台湾居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12. 根据《关于转发国卫办科教发〔2021〕18号文件的通知》(鲁卫科教字〔2021〕2号)文件精神,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落实“两个同等对待”政策。
福利待遇
1. 本公告招聘岗位为长期招聘岗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报名,根据报名情况适时启动面试、考察等程序,岗位招满即止,未招满的岗位报名时间截至2025年12月31日17:00。
2.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审核通过人员不符合应聘资格或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其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3. 面试由招聘单位牵头组建面试评议专家小组,采取专家评议、面谈交流的方式进行,主要对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岗位匹配度等进行综合考察考核,面试过程严格执行回避规定。面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7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面试成绩当场公布,所有参加面试考生成绩之后在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集中发布。
4. 根据面试成绩排名顺序,按照招聘计划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名单。首批考察体检按成绩排序1:1的比例等额进行。
5. 招聘单位负责组织考察、体检。考察可采取查阅档案、实地走访、考察谈话等多种形式进行,主要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同时,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考察人选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招聘单位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对象,并撰写考察材料。
6.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操作手册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
7. 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后不再递补,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作出结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确定为聘用人员,市卫生健康委将聘用人员材料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各项手续。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