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应在50周岁及以下(1974年8月6日及以后出生)。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任意一类。
5.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6.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富有团队精神,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
7.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8.具有国家承认的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且能够通过国家学历认证。持有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院校毕业证书的人员,需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9.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10.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福利待遇:
1.聘用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2.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待遇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