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3.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
4.1989年9月1日之后出生。
5.2025年8月31日前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相应毕业证、学位证;对国(境)外院校培养毕业的博士研究生,要求在2025年8月31日前取得中国教育部授权机构颁发的相应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认证书,博士研究生阶段学制及在国(境)外实际学习经历均不低于3年(以公安机关出入境记录为准,培养单位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学制规定安排的放假时间自然计入)。
6.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素质能力或业务条件。
7.不属于以下不符合报名应聘的主要情形:
1.已被新招录为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受过开除处分;在立案审查期间或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3.曾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
4.现役军人和在读的非2025年应届毕业生,以及在读的非2025年应届毕业生用以往取得的学历报名的。
5.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需要回避的。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服务年限规定且服务年限未满的,特岗教师、“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内的;服务期计算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31日。
7.失信被执行人。
8.因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被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处罚且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9.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本次招聘要求的。
福利待遇
1.在学校人才编制周转池计划数有空余编制指标时,要求本次招聘的博士师资综合考核至少为合格,根据教学与科研业绩排序后适时办理入编报批手续;录用后因我校编制指标限制等原因暂未入编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管理,校发薪酬待遇、职称评审、培养培训和考核评价等视同在编职工执行相关政策。
2.签订服务及考核协议,给予一定安家费及配套科研启动费支持。
3.试用期满转正后,具有高级职称的博士研究生执行校内相应职称等级岗位薪酬及考核制度;无高级职称的比照校内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七级)确定考核标准及绩效工资等级,首聘期3年,期满仍未晋升为副高级职称的,则按本人实际职称重新聘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