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要求:
1. 协助院长开展学院教学或科研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并落实相关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及重点工作方案;
2. 教学副院长主要负责日常教学运行(课程安排、质量监控、教材管理等)、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统筹实践教学及学生学籍、学位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教学竞赛及教师教学能力培训,提升教学质量等。科研副院长主要负责科研项目申报与管理、科研团队及平台建设、科研成果转化与统计,推动学术交流与产学研合作;培育科研创新团队,支持科研骨干发展,促进科研资源整合与高效利用等。
3. 协助院长推进跨部门协作,参与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
4. 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与分管领域相关的任务。
(一)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正派,学风严谨,作风民主,师德高尚、品行端正;
(三)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具有前瞻性的学科发展视野和创新能力,在本学科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学术成就;
(四)院长应聘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并担任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教授、研究员或相当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院长应聘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并担任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在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外权威期刊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主持过重要科研项目,并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
(六)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表达能力,能够引领学科建设、推进教学改革、优化师资队伍,并取得显著成效;
(七)身心健康,能胜任岗位职责,院长应聘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副院长应聘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对学术成就突出或行业影响力显著者,可适当放宽。
福利待遇:
受聘人员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高层次人才(符合学校引进人才分类标准者)薪酬待遇采取“一人一议”制,院长按中层正职管理,副院长按中层副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