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要求: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爱岗敬业,身心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2.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硕士毕业院校为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其中,“一流大学建设高校”范围为《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中所列的42所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范围为《关于公布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22〕1号)中所列的433个学科。
3. 应聘人员硕士毕业证标注专业(专业方向)须与招聘岗位所列专业(专业方向)名称一致。
4. 国(境)外院校范围以及相近学科专业由学校研究,对确需引进的,按程序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5. 应届毕业生须于2025年7月31日前获得相应学历学位。
6. 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及技能要求,本科和研究生阶段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
7. 1989年7月1日以后出生。
8.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2)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以上单位处分且未过处分期的。
(3)曾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
(4)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5)有篡改、伪造人事档案材料等情况的。
(6)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7)有师德失范行为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
福利待遇:
1. 学校按照招聘计划以考核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体检名单,并统一组织到指定三甲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参照人社部发〔2016〕140号文件执行。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2. 考察采取调阅档案、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素质及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对有工作经历者到其原单位考察;对国(境)外留学人员,将与相关部门协调,考察其在国(境)外期间的工作、学习、生活等相关情况。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出现岗位空缺的,按该岗位总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3. 学校根据考核、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同时将确定的拟聘人员名单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4. 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按规定提交个人毕业证、学位证及档案材料等,由学校会议审定,并办理审批手续。
5. 学校将审批结果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备案。
6. 对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备案后的拟聘人员,学校按照程序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聘用后按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兑现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