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要求:
1. 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三年的博士研究生,能够保证充足时间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 申请者应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研究的潜力,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或影响因子不低于3分的SCI论文1篇及以上;
3. 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发表过5分以上SCI者,获得博士学位年限可适当放宽,年龄放宽至40周岁;
4.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招收本单位同一级学科人员、超龄人员和在职人员,不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的进站人员需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福利待遇:
1. 经费待遇:
1. 人事工资关系和个人档案转入我院,全脱产在院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完成协议目标任务后,待遇不低于每年30万元(税前)标准加政策性奖励按月发放,并为其购买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各类社会保险。人事工资关系和个人档案保留在原单位的博士后,在我院从事研究工作期间,工资、绩效和社会保险由原单位负责;
2. 博士后为我院非在编的科研工作者,在院期间可计算工作年限,医院按需提供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博士后研究启动经费,在院期间取得的教学科研等业绩可享受我院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3. 博士后成功入选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境)外交流项目,福建省海峡博士后交流资助计划(A类)等上级项目,若文件中明确规定该项目资助经费含有博士后日常经费(可用于博士后工资支出),按文件规定执行,可在院内基础年薪的基础上叠加享受。在职博士后成功申请上级项目,若文件资助经费含有博士后日常经费(可用于博士后工资支出),按文件规定执行,可由基地按照上级博士后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按月发放;
4. 外籍博士后的工资待遇与国内博士后相同,医院为其购买在站两年期间的社会保险,外籍博士后自行负责国际旅费、探亲等其他费用。随行的外籍博士后配偶来华前需自行购买国际医疗和住院保险,在华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2. 住宿待遇: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宿舍或者由医院给予每月3000元的住房补贴;
3. 职称评定:博士后人员进站工作期间,可根据全国博管会《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任职的原则意见》并结合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相关文件政策参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4. 户口迁移:
1. 博士后人员进站,在站期间可协助办理本人户口迁移落户等手续,但不作为子女就近入读片区学校的凭证;
2. 在职身份博士后人员(含现役军人、军转干部、定向委培人员)和人事关系(含人事档案、工资、社保)未转入的博士后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落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