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博士应届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及以下,历届博士年龄在应届毕业生年龄基础上放宽3岁。具有博士后或3年(含)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职称的,年龄在应届毕业生年龄基础上放宽5岁。具有副高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具有正高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公开招聘人员岗位表中的“35周岁及以下”为“199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依此类推)。特别优异或紧缺人才,经学校研究,年龄可适当放宽。
7.工作经历要求,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其在不同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累计计算。在校学生在读期间参加勤工俭学、实习等不视为工作经历。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人员。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3)现役军人。
(4)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因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6)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人员。
(7)曾有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8)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9)报考岗位出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二章所列“岗位回避”情形的。
岗位要求:
1.专业要求:民商法、卫生法学、法学。
2.学历学位要求:博士研究生。
3.卫生法学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