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对象: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事业单位人员的义务。
2.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应聘条件:
1.一般不超过规定的“年龄上限”。由于招聘计划实施周期较长,有关年龄计算办法从简。例如,上限为35周岁的,凡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视为符合条件。对于业绩突出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应聘者,如确有必要,招聘单位可予以适当放宽。
2.不低于明确的“学历/学位”(该处所用符号“/”指要求同时具备的条件,如“研究生/硕士”表示要求同时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的硕士学位)和“职称/职业资格”条件标准。除招聘单位对部分岗位用人时间另有要求外,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根据其学制凭预期在6个月内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留学人员要求学历、学位认证书)应聘,其他人员须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聘。
3.适应招聘岗位工作需要的“专业/学科方向”要求。应聘者是否符合招聘岗位专业或学科方向要求,一般由招聘单位根据应聘者学历证书、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及代表性科研论文等进行综合认定。学业专业和职业专业(以职称、职业资格证书为准)均可作为招聘单位认定依据。
4.其他条件。在职公务员、各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应聘的,招聘岗位的年龄条件可仅作为参考,一般不作为限制性要求;超过55周岁但仍在招聘单位考虑接受应聘的特殊人才,由招聘单位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受理。
5.工商管理(住房经济与住房政策、城市发展管理)等相关专业。
福利待遇:
受聘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可根据招聘岗位所需条件中有关学历、职称以及任职资历等特定要求,协商并约定聘至符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的合理等级的岗位。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根据评估情况,按规定调整岗位等级或变更到其他岗位继续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