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爱国奉献精神;遵纪守法,具有高尚道德情操、良好师德师风、团结、协作精神;
(二)身心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海内外人员(含应届博士毕业生);
(三)能够全职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四)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五)获得国家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国家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山东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博士,可申请重点资助类师资博士后。一般资助类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获批上述项目,经学校批准,可转为重点资助类师资博士后。
薪酬待遇:
(一)学校待遇: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学校同等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合同执行。薪酬自签订博士后工作合同之日当月起发放,按月平均计发,发放周期不超过24个月;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缴纳。一般资助类师资博士后在享受科研博士后待遇的基础上,分别增加师资博士后津贴2万元/年(高水平学科)、1万元/年(其他学科),不超过24个月。重点资助类师资博士后在享受一般资助类师资博士后薪酬待遇的基础上,增加津贴3万元/年,资助不超过24个月。
(二)其他待遇:全职博士后享受青岛市博士后资助政策:博士后项目资助5万-10万元;博士后生活资助7000-13000元/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博士后聚青资助:25万-40万元。详见《青岛市促进博士后聚青创新创业实施细则》。
(三)入选国家(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引进项目、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等国家和省部级博士后专项经费资助者,全额享受叠加政策。
(四)师资博士后出站考核合格且达到学校规定科研业绩的,经学校审定后,可申请留校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