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要求:
一、基本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道德素质,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3.具备应聘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
4.身心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5.应聘事业编制岗位的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计算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不受居住证满一年限制。
二、其他要求
1.博士;副高职称,45周岁以下;正高职称,50周岁以下。
2.专业要求:护理学、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康复治疗技术、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等相关专业。
3.具有三年及以上职业教育工作经验者优先。有本科高校教学、科研经验或指导相关专业竞赛并获奖者,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有行业企业实践经验者优先。
4.业绩突出或在省部级及以上重要赛事中成绩突出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行业技能大师、金牌指导教师、全国技术能手等可突破条件。
研究方向:
护理学、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康复治疗技术、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等相关专业。
福利待遇:
上述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按上海市事业单位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留学归国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可的学历学位认定证明。国内应届毕业生未按期毕业的,本录用资格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