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要求:
一、引进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和能力素质;
4.遵守国家医疗卫生行业标准及规范,品行端正,医德医风良好;
5.近5年内没有发生较大差错、较大技术责任事故;
6.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7.现就职于省部级医疗机构或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国家监测指标等级为“A”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或知名科研院所、医学院校、民营医疗机构。申报医院高层次专业人才的专家所从事的学科为市州级及以上医学重点专(学)科或建设项目(市口腔医院引进人才不受此款限制)。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报市卫生健康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引进标准:
第一类:学科领军人才。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成果丰硕,临床能力或学术水平在全省领先,正高级职称,且为博士研究生导师;
2.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享受省级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获得者;
3.国家级人才项目和省级人才项目第一层次人选。
第二类:专业骨干人才。年富力强,具有较大发展潜力,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一定学术造诣,临床能力或学术水平得到同行认可,能支撑本学(专)科内涵发展,具有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正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
2.在专业领域成果突出,担任省级及以上医学学(专)科重点平台负责人,或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排名首位)及以上奖励获得者;
3.省级人才项目第二层次人选。
第三类:紧缺急需人才。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全市卫健系统迫切需要且相对紧缺,能弥补医疗技术空白的专业技术人才,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的医学博士;
2.医疗技术精湛,在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断治疗方面具有突出专长或明显优势,得到社会和同行认可的实用型人才;
3.省级人才项目第三层次人选。
相当于上述三类人才层次的参照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
2.党纪、政纪处分期未满的,以及解除处分期未满1年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
4.鉴定为医疗事故责任人的;
5.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的或有违反医德医风有关规定的;
6.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形。
二、年龄要求
55周岁及以下
三、最低学历学位
博士
四、最低职称
正高
五、专业要求
临床医学类
六、其他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导师且近5年立项并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
(2)博士研究生导师且担任中国医师协会、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中医药学会、中国康复医学会、中国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或为博导且担任国家级医学重点专(学)科、平台负责人。
(3)享受省级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4)近5年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排名前三)及以上奖励;
(5)国家级人才项目人选;
(6)省级人才项目第一层次或相当层次人选。
研究方向:
临床医学类
福利待遇:
五、相关待遇
(一)奖励补贴、安家补助和科研经费
对引进的学科领军人才、专业骨干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补贴,服务期限不少于五年。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岗位职务、相关待遇和科研经费等可面议。
(二)职称聘用
在核定的职称职数范围内,引进单位根据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若引进时没有可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经人社部门批准,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兑现相应待遇。
(三)薪酬分配
依据长人社发〔2021〕5号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引进人才的薪酬水平,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
六、聘期管理
(一)管理模式。引进人才列入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最低聘期5年。
(二)经费发放。根据考核情况发放奖励补贴,当年补贴在次年发放,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的奖励补贴。
1.学科领军人才。聘期内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补贴,根据考核情况逐年发放,年度考核合格最高给予奖励补贴20万元/年。
2.专业骨干人才。聘期内最高给予80万元奖励补贴,根据考核情况逐年发放,年度考核合格最高给予奖励补贴16万元/年。
3.紧缺急需人才。聘期内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补贴,根据考核情况逐年发放,年度考核合格最高给予奖励补贴10万元/年。(三)考评与运用
采取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的方式进行。引进单位组织对引进人才进行年度考核,报市卫健委审核同意后,年度考核结果与引进人才的奖励补贴发放挂钩,考核不合格的中止相关待遇。任务期满(5年)后,由所在单位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对引进人才进行终期评估考核,报市卫健委审核同意后,根据期满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考核不合格的中止相关待遇。